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白城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提高公益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及省内外红十字系统制度规范,结合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红十字会机关所有对外信息公开、信息发布、依申请公开及信息保密审查等工作。
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、真实准确、及时高效、便民利民、全程可溯、安全保密的原则,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。
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
第五条 办公室为我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,主要职责:
(一)牵头制定、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及工作细则;
(二)统筹信息公开日常工作、保密审查、发布审核、平台管理;
(三)受理、办理、答复信息公开申请;
(四)督促各部(室)落实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六条 各部(室)按照“谁履职、谁公开、谁负责”原则,负责本科室业务信息的收集、梳理、初审、报送、动态更新,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时效性负责。
第七条 分管领导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,重大事项公开由主要领导审定。
第三章 公开范围
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。凡不涉及涉密及个人隐私、不影响工作安全的履职信息,一律主动公开,主要包括:
(一)机构概况。单位职能、内设机构、领导分工、工作人员、办公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工作时间。
(二)制度规范。红十字相关法律法规、上级规范性文件、本会内部管理制度、工作规则、办事流程、服务指南。
(三)履职工作信息。应急救护、无偿献血宣传、造血干细胞捐献、人体器官(遗体)捐献、红十字志愿服务、红十字青少年、人道救助帮扶等业务开展情况。
(四)募捐救助信息。募捐方案、募捐渠道、社会捐赠款物接收明细、款物分配拨付、救助发放、受益对象等情况。
(五)财务审计信息。年度部门预算、决算及公开说明;社会捐赠收支情况;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;年度审计、专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。
(六)监督反馈信息。监督举报电话、投诉渠道、舆情回应、群众关切答复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。
(七)法律法规、上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第九条 不予公开范围。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以及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;
(二)涉及捐赠人、受助人、志愿者个人隐私的信息(本人同意公开的除外);
(三)处于讨论、研究、审议、请示过程中的内部过程性信息、未定事项;
(四)纪检监察、信访调查、内部核查等未办结敏感事项;
(五)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。
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范围。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、且不属不予公开范畴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可依法书面或线上申请公开,我会按程序依规答复。
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
第十一条 办公室定期梳理信息公开落实情况,对漏公开、迟公开、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。
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,接受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规进行提醒、通报及责任追究:
(一)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、拖延公开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公开信息虚假、错漏、误导公众的;
(三)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信息、违规泄露涉密信息及个人隐私的;
(四)不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开申请、推诿敷衍的;
(五)其他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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